97年11月5日管理學院97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訂定 97年12月16日管理學院97學年度第2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98年3月26日97學年度第2次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98年4月23日97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年11月5日管理學院103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訂 103年11月27日103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106年4月26日管理學院105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修訂 106年4月27日105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10年11月3日管理學院110學年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
自112學年度入學新生起實施:
一、大學部學生於畢業前需至少修畢5門(或15學分)本院開設之「以英語授課的專業課程」,始有畢業資格。
二、碩士班學生於畢業前需至少修畢1門本院開設之碩士班「以英語授課的專業課程」,始有畢業資格。
自104學年度入學新生起實施:大學部學生於畢業前需至少修畢3學分本院開設之「以英語授課的專業課程」,始有畢業資格。
自98~103學年度入學新生實施:大學部學生於畢業前需至少選修一門本院開設之「以英語授課的專業課程」,始有畢業資格。
備註: 97學年度入學申請休學一學期之新生比照97學年度學生之畢業資格規定;休學一學年之新生比照98學年度學生之畢業資格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