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來稿之評審由編輯委員及相關研究領域之學者擔任。
二、總編輯就來稿性質,諮詢各領域之編輯委員決定評審人。
三、來稿由兩位專家學者雙向匿名評審;每位評審於評審意見表上就研究主旨與架構、研究方法(包括研究設計、資料收集、抽樣設計、分析方法…等)、文獻探討與文字運用、學術或實務貢獻等陳述意見,並於下述四項勾選其中一項:
1) 原稿不必修改,直接刊登
2) 原稿須略加修改且對提出之問題有滿意答覆後再審
3) 原稿須大幅修改後再審
4) 原稿不宜採用(敬請說明建議)
四、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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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位評審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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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 登 |
略加修改 |
大幅修改 |
退 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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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位評審意見 |
刊 登 |
刊 登 |
寄回修改 |
寄回修改 |
第三位評審 |
略加修改 |
寄回修改 |
寄回修改 |
寄回修改 |
第三位評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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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幅修改 |
寄回修改 |
寄回修改 |
寄回修改 |
退 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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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 稿 |
第三位評審 |
第三位評審 |
退 稿 |
退 稿 |
五、各項評審意見將函送投稿人,並說明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