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03.22管理學院八十八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97.04.18管理學院九十六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使本院教師休假研究申請之審查能有一公正、客觀標準且能讓教師及早規畫休假研究,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人事室提供可休假的專任教師名單,依下列各項分數加總計算後排序:
1.可休假年資:副教授一年3分;教授一年5分,累算至申請日之當學年度結束。不含留職留薪或留職停薪之年資。
2.行政服務年資:
a.擔任校內各級行政主管:一年2分,累算至申請日之當學期結束。
b.擔任院內任務編組召集人:一年1.5分,累算至申請日之當學期結束。
c.同時擔任校內各級行政主管及院內任務編組召集人:以一年2分計,累算至申請日之當學期結束。
3.若曾休假者,每休過一次減七年可休假年資,並不得再累計曾休假前之行政年資。
第三條 配合當年度本院可休假人數,老師可依序提出申請,通過系、院評會審核其所提出之研究計畫後,提請校長簽核。
第四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