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院為整合教學資源,提供學生多元且跨領域之學習管道,特依本校學分學程設置辦法第二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分學程設置須由本院專任教師至少三人(含)以上組成小組共同提案,經本院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成立。
第三條 學分學程設置須具備該學分學程名稱、設置宗旨、課程規劃、應修讀學分數、收費標準及修讀相關規定。各學分學程規則另訂之。
第四條 學分學程設召集人一人,負責統籌學分學程內各項業務,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召集人之產生由院長徵詢該學分學程共同提案
小組成員意見後,遴選適當人選並知會其所屬之單位主管後聘任之。
第五條 各學分學程職掌如下:
一、規劃學分學程之整體發展。
二、協調各系開設學分學程課程。
三、推廣學分學程招生業務。
四、辦理修讀學分學程學生事宜。
五、辦理學分學程其他相關工作。
第六條 學分學程因故停辦時,應於一學年前提具停辦說明書,經本院課程委員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停止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校學分學程設置辦法等相關規定處理之。
第八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