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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仁大學管理學院「教師教授全英語專業課程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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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年11 月5 日管理學院97 學年第1 次院務會議訂定

99 年11 月3 日管理學院99 學年第1 次院務會議修訂
99 年11 月25 日校長核定
100 年4 月20 日管理學院99 學年第2 次院務會議修訂
100 年4 月28 日校長核定
100 年11 月2 日管理學院100 學年第1 次院務會議修訂
100 年11 月4 日校長核定
101 年11 月7 日管理學院101 學年第1 次院務會議修訂
101 年11 月13 日校長核定
102 年4 月3日管理學院101 學年第2 次院務會議修訂
102 年4 月16 日校長核定
104 年11 月4日管理學院104 學年第1 次院務會議修訂
104 年11 月16 日校長核定
105年11月16日管理學院105學年第1次院務會議修訂
105年11月29日校長核定
111年11月9日管理學院111學年第1次院務會議修訂
111年11月17日校長核定
 
第一條   管理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促進國際化,培養學生具國際觀,提昇學生外語能力,鼓勵教師以英語教學開授課程,
               特訂定「輔仁大學管理學院教師教授全英語專業課程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於本院各系、所、學程開設英語授課專業課程(外國語文學習課程除外)之教師。其所開設之
               全英語授課專業課程名稱須加註為以英語授課,其授課方式包括教材採用英語書籍,授課、研討及成績評量皆採用
               英語方式為之。
 
第三條   授課教師符合以下任一條件者,得申請獎勵金:
              一、所教授之全英語專業課程由本院全英語學制所開設。
              二、所教授之全英語專業課程班級中有外籍生(含港、澳籍學生)或僑生或非陸籍交換生修課者。
              獎勵金以每學分新台幣參仟元為原則。獎勵金來源為本院年度預算或碩士在職專班結餘款。
 
第四條   開課教師依本辦法申請獎勵 者,其前學年度該課程教學評量值不得低於3.5分,且應經由系所主管推薦,檢附英語
               授課課程大綱、授課講義、教材樣張、課程教學評量表、班級學生名單向院辦公室提出申請,提送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第五條   每位教師每學期獲獎勵之全 英語專業課程學分數不限。同一課程開設兩班以上,第二班以上之班級獎勵學分基數
               減半計算。二位以上教師合授之課程,按其實際授課時數比例核給。
 
第六條   獲獎勵之 教師應 於課 程結束後 1 個月內提供授課經驗及建議事項報告表,送開課單位所屬系級及本院課程委員會
               作為推動英語授課課程規劃及檢討改進之參考。
 
第七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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