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師研究評鑑項目包含會議論文、期刊論文、專書著作及專書論文、公民營機構委託/補助研究計畫、研發成果、個人藝術展演、個人專業競賽得獎,指導本校學生執行計畫、學生論文成果及參賽得獎等十一項,以點數計算。
二、評鑑標準;講師三年內應有1點、助理教授三年內應有2點、副教授及教授五年內應有4點(副教授及教授兼行政主管應有2點)始達70分。
三、研究點數計算方式說明如下:
(一)會議論文:發表國內外學術會議論文,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每篇獲0.5點。發表具審查制度之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為SCOPUS收錄者,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每篇獲1點。會議論文每學年以列計1件為限。
(二)期刊論文:
1.收錄於 Nature 或 Science 兩期刊之論文,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當期免評。
2.獲 SCI、SSCI、A&HCI 國際學術期刊索引收錄者:
(1)獲收錄期刊為該領域前10%者,且為該論文之通訊作者、第一作者、與第一作者相同貢獻或共同通訊作者,每篇獲7點。非第一或通訊作者,每篇獲3.5點。
(2)獲收錄期刊為該領域10-25%者,且為該論文之通訊作者或第一作者,每篇獲5點;與第一作者相同貢獻或共同通訊作者,每篇獲2.5點。非第一或通訊作者,每篇獲1.25點。
(3)獲收錄期刊為該領域25%~50%者,且為該論文之通訊作者或第一作者,每篇獲4點;與第一作者相同貢獻或共同通訊作者,每篇獲2點。非第一或通訊作者,每篇獲1點。
(4)獲收錄期刊為該領域後50%或未有排名資料者,且為 該論文之通訊作者或第一作者,每篇獲2點;與第一作者相同貢獻或共同通訊作者,每篇獲1點。非第一或通訊作者,每篇獲0.5點。
3.獲「臺灣人文及社會科學期刊評比暨核心期刊收錄」期刊索引收錄者:
(1)所發表論文之期刊係評比為第一級期刊(原THCI及TSSCI),且為通訊作者或第一作者,每篇獲4點;與第一作者共同貢獻或共同通訊作者,每篇獲2點。非第一或通訊作者,每篇獲1點。
(2)所發表論文之期刊係評比為第二級期刊(原THCI及TSSCI),且為通訊作者或第一作者,每篇獲2點;與第一作者共同貢獻或共同通訊作者,每篇獲1點。非第一或通訊作者,每篇獲0.5點。
(3)所發表論文之期刊獲收錄(非第一級及第二級),且為通訊作者或第一作者,每篇獲1點;與第一作者共同貢獻或共同通訊作者,每篇獲0.5點。非第一或通訊作者,每篇獲0.25點。
4.獲SCOPUS(含EI)國際期刊索引收錄(不含同時獲SCI、SSCI、A&HCI收錄),且為通訊作者或第一作者,每篇獲1點;與第一作者共同貢獻或共同通訊作者,每篇獲0.5點。非第一或通訊作者,每篇獲0.25點。
5.獲其他雙向匿名審查期刊收錄,且為通訊作者或第一作者,每篇獲1點。
期刊各級點數 |
通訊作者或第一作者 |
與第一作者共同貢獻或共同通訊作者 |
非第一或通訊作者 |
SCI、SSCI、A&HCI 前 10% |
7 |
7 |
3.5 |
SCI、SSCI、A&HCI 10-25% |
5 |
2.5 |
1.25 |
SCI、SSCI、A&HCI 25%~50% |
4 |
2 |
1 |
SCI、SSCI、A&HCI 後50%或未有排名資料者 |
2 |
1 |
0.5 |
THCI及TSSCI 第一級 |
4 |
2 |
1 |
THCI及TSSCI 第二級 |
2 |
1 |
0.5 |
THCI及TSSCI 獲收錄 (非第一級及第二級) |
1 |
0.5 |
0.25 |
獲SCOPUS收錄(含EI) (不含同時獲SCI、SSCI、A&HCI收錄) |
1 |
0.5 |
0.25 |
獲其他雙向匿名審查期刊收錄 |
1 |
0 |
0 |
(三)專書著作及專書論文:
1.個人出版發行之專書著作,且於作者介紹欄位載明本校職稱,具審查制度每本獲5點,未具審查制度者每本獲2點。
2.個人發表之專書論文,且於作者介紹欄位載明本校職稱,具審查制度每篇獲1點,未具審查制度者每篇獲0.5點。
3.二人(含)以上合著之專書著作之點數,依貢獻度比例分配。
專書 |
具審查制度 |
未具審查制度 |
專書著作 |
5 |
2 |
專書論文 |
1 |
0.5 |
(四)公營機構委託/補助研究計畫:以本校名義簽約(或正式來函核定)並擔任計畫主持人之研究計畫(含教育部教學實踐研究計畫),每件計畫獲2點。國科會單一整合型計畫之子計畫主持人視為主持一件研究計畫,執行期間達24個月者以二年計,視為二件計畫,以此類推。單一件計畫金額達200萬元每件獲3點。以本校名義申請國科會計畫或教育部教學實踐研究計畫者,每件計畫獲0.5點。
(五)民營機構委託/補助研究計畫:以本校名義簽約、且編有行政管理費並擔任計畫主持人之研究計畫,每件計畫獲2點,但有簽降管理費之研究計畫,每件0.5點。執行期間達24個月者以二年計,視為二件計畫,以此類推。單一件計畫金額達200萬元每件獲3點。
研究計畫 |
申請國科會計畫及教育部教學實踐研究計畫 |
擔任計畫主持人 |
單一件計畫金額達200萬元 |
公營機構委託/補助研究計畫 |
0.5 |
2 |
3 |
民營機構委託/補助研究計畫 |
- |
2 |
3 |
(六)研發成果:以本校名義簽約之研發成果。
1.專利:
(1)無提技術報告之新型專利:國內新型專利每件獲0.5點、國外新型專利每件獲1點。
(2)發明專利或有提技術報告之新型專利:國內新型專利每件獲1點、國外新型專利每件獲2點、國內發明專利每件獲2點、國外發明專利每件獲5點。
2.技術移轉:技術移轉授權金及衍生利益金,以實際入帳金額年度累計總金額每25萬元獲1點;100萬元以上每50萬獲1點。每年以列計10點為限。
3.著作授權:授權金及衍生利益金以年度累計總金額超過2萬元者,每件獲1點。
研發成果 |
國內 |
國外 |
無提技術報告之新型專利 |
0.5 |
1 |
有提技術報告之新型專利 |
1 |
2 |
發明專利 |
2 |
5 |
技術移轉 |
每25萬元獲1點;100萬元以上每50萬獲1點。 |
|
著作授權 |
超過2萬元者,每件獲1點。 |
(七)個人藝術發表:於國際性藝術單位舉辦個人之藝術創作或展演者,每件(次)獲5點;於國家級藝術單位舉辦個人之藝術創作或展演者,每件(次)獲3點,藝術展演每年以列計1件(次)為限。
個人藝術發表 |
國際性藝術單位 |
國家級藝術單位 |
藝術創作或展演 |
5 |
3 |
(八)個人專業競賽得獎:
1.獲得奧運會或世界盃同等級專業競賽前三名,當期免評。
2.亞運會或亞洲盃同等級專業競賽前三名,每次獲7點、國際性專業競賽前三名,每次獲5點;全國性專業競賽前三名,每次獲3點。每學年以列計2次為限。
個人競賽 |
奧運會或世界盃 |
亞運會或亞洲盃同等級專業競賽 |
國際性專業競賽 |
全國性專業競賽 |
專業競賽 前三名 |
當期免評 |
7 |
5 |
3 |
(九)指導本校學生執行國科會大專學生研究計畫,每件獲0.5點;擔任主指導本校碩士生學位論文之成果每篇獲0.5點、博士生學位論文之成果每篇獲1點,每年以列計1篇為限,擔任共同指導不列計。
指導 研究生學位論文 |
碩士 |
博士 |
0.5 |
1 |
|
指導學生執行國科會大專學生研究計畫 |
0.5 |
(十)指導本校學生參與學術專題或學術論文競賽:教師指導本校學生參與國際性專題或學術論文競賽,且學生獲前三名,每次獲2.5點;全國性專題或學術論文競賽,且學生獲前三名,每次獲1.5點。
(十一)指導本校學生參與專業競賽:教師指導本校學生參與奧運會或世界盃同等級專業競賽且學生獲前三名,每次獲4點;指導本校學生參與亞運會或亞洲盃同等級專業競賽且學生獲前三名,每次獲3.5點;指導本校學生參與國際性專業競賽且學生獲前三名,每次獲2.5點;指導本校學生參與全國性專業競賽且學生獲前三名,每次獲1.5點。每學年以列計1次為限。
指導本校學生 |
奧運會或世界盃 |
亞運會或亞洲盃 |
國際性 |
全國性 |
學生參與學術專題或學術論文競賽獲前三名 |
- |
- |
2.5 |
1.5 |
學生參與專業競賽獲前三名 |
4 |
3.5 |
2.5 |
1.5 |
四、專任教師如具有二個(含)以上服務機構,發表時均限以本校機構名稱為第一順位方得採計。
五、本細則為本院教師評鑑研究項目之記點依據,經院務會議通過施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