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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仁大學管理學院「設備借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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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3月27日管理學院9708次院務發展會議訂定

98年4月8日管理學院97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輔仁大學管理學院(以下簡稱「本院」)依據本院教學、研究、行政之需要,制定管理學院設備借用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設備包含教學設備以及多媒體設備。

 

第三條

  設備提供對象以本院教職員與學生為優先,其他單位次之。用途為教學、研究、行政,不可私人使用。

 

第四條

  設備借用應先行填寫借用申請單並確認器材狀況,於歸還時需當面與管理人員確認清點。

 

第五條

  設備使用者須負器材妥善保管、使用之責任,若有保管或使用不當造成毀損,管理人員有權立即停止其借用器材之權利,

並要求相關賠償。

 

第六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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