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大學管理學院「設備借用」辦法 98年3月27日管理學院9708次院務發展會議訂定 98年4月8日管理學院97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輔仁大學管理學院(以下簡稱「本院」)依據本院教學、研究、行政之需要,制定管理學院設備借用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設備包含教學設備以及多媒體設備。
第三條 設備提供對象以本院教職員與學生為優先,其他單位次之。用途為教學、研究、行政,不可私人使用。
第四條 設備借用應先行填寫借用申請單並確認器材狀況,於歸還時需當面與管理人員確認清點。
第五條 設備使用者須負器材妥善保管、使用之責任,若有保管或使用不當造成毀損,管理人員有權立即停止其借用器材之權利, 並要求相關賠償。
第六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