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大學管理學院「院務會議」設置辦法 84年4月22日83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輔仁大學管理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討論本院之教學、研究、輔導、推廣教育及其他重要院務,協調各系、所、學程及各相關單位間之合作,加強彼此間之溝通聯繫,以促進本院之健全發展,落實本校之宗旨與目標,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院院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由院長召集並主持之,每學期舉行一次,必要時並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三條 本會之出、列席人員如下: 一、出席人員: (一)院長、副院長。 (二)各學系系主任及其教師代表一人。 (三)各研究所所長及其教師代表一人。 (四)各學位學程主任。 (五)各推展委員會召集人。 (六)院宗教輔導代表一人。 (七)職員代表一人。 (八)大學部學生代表一人。 (九)研究生代表一人。 二、列席人員: 由院長視議案需要邀請之相關人士。 各系、所之教師代表,由各系、所自訂辦法選派之。學生代表由各系、所、學程輪流推派之。本院職員代表由院內各單位輪派之。
第四條 下列事項應經本會之議決: 一、有關本校規定應經院務會議議決之事項。 二、各專務委員會及中心之設置。 三、其他有關本院之重要事項。
第五條 本院院長應於每次開會十天前發出召集通知,但臨時會之通知不在此限。
第六條 本會出、列席人員,應親自參與本會之討論,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第七條 本會出席人員均有平等之提案、發言及表決權;列席人員享有發言權。
第八條 本會提請決議之事項應有全體應出席人員二分之一出席,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但經應出席人員四分之一以上事先連署列為重要提案者,應有全體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二出席,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之同意。
第九條 本院院長得邀請相關人士列席本會,並就相關事項表示意見,但列席人員無提案權及表決權。
第十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