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大學管理學院「自我評鑑」辦法

 

99.09.24 管理學院99學年度第二次院務發展會議訂定

99.11.03 管理學院99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99.11.18 校長核定
100.04.20 管理學院99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修訂
100.05.02 校長核定
101.04.18 管理學院100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修訂
101.04.25 校長核定
102.04.03 管理學院101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修訂
102.04.19 校長核定
 
 
第一條:管理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改善辦學績效、提升教學品質,特依本校自我評鑑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
    訂定自我評鑑辦法並設置「自我評鑑委員會」。
 
第二條:本院「自我評鑑委員會」之組成為院長、副院長、系所學程主管、研究中心主任、各推展委員會召集人、
               院秘書、系所學程職員代表一人及管代會會長,由院長擔任主任委員。
               系所學程職員代表由各系所學程輪派擔任之。 
 
第三條:「自我評鑑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依據院務發展計畫規劃自我評鑑過程與內容。
    二、指導各系所與學位學程自我評鑑報告之撰寫。
    三、審閱各系所與學位學程之自我評鑑報告並提出建議。
    四、進行實地訪評工作。
    五、對各單位之改善計畫進行追蹤管考工作。
 
第四條:本院自我評鑑工作時程如下:
    一、各系、所與學位學程應於每年9月30日前分別提交經系、所務與學程會議審閱之前一學年度自我評鑑
                       報告,內容需涵蓋學習目標、課程設計、教師授課情形及研究成果、圖儀設備、學習資源、學習成效、
                       畢業生生涯追蹤機制、該學年實施之改進策略與具體成效等,以及其他由「自我評鑑委員會」制訂之
                       項目,報告格式另訂之。
       二、院辦公室應於每年10月30日前編撰年度報告,內容涵蓋AACSB訪評委員建議改進事項及策略計畫執行。
    三、主任委員於每年11月30日前召開「自我評鑑委員會」審閱年度報告,提出待改進事項與改善策略。
    四、本院應於每進行新一次AACSB維持認證的前一學年由主任委員邀請四位外部評鑑委員進行實地訪評,
      並針對AACSB維持認證期間之各年年度報告進行審查,提出訪評意見與改善建議。
    五、院辦公室應於每年1月30日前彙整前一年學年度之年度報告;外部評鑑委員之實地訪評建議,
      應於訪評結束後一個月內彙整於該學年之年度報告中。年度報告彙整完畢後,提交至「自我評鑑委員會」
                      備查。
 
第五條:外部評鑑委員之人數以四至七人為原則,包含校外學者、專家與業界專家,委員之背景必須具高等教育教學
               經驗之教師、與本院學術領域相關或具高等教育評鑑經驗者。
 
第六條:自我評鑑之結果與資料,作為本院院務推動、品質改進,以及校內外評鑑之參考。
 
第七條: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