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大學管理學院「專任教師出席學術會議補助」辦法 102年4月3日 管理學院101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修訂
102年4月10日 校長核定
103年11月5日 管理學院103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訂
103年11月12日 校長核定
106年11月8日管理學院106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訂
106年11月15 日校長核定
第一條 本院為鼓勵專任教師出席學術會議,以提昇研究風氣及加強學術交流,特訂定「輔仁大學管理學院專任教師出席學術
會議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院專任教師(含專案教學人員)應向本校研發處申請出席國際會議之補助,在未獲得全額補助情況下,不足之註冊費、
機票費或生活費,得於會議開始日期十天前備妥差旅費申請表及研發處核定結果,向所屬各系所提出申請,報請院長簽核。
第三條 補助原則如下:
一、本校、院系所補助總額每人每學年以六萬元為上限,補助經費限當學年度使用。
二、出席國際學術會議補助之項目及標準比照本校研發處辦法規定,補助金額以研發處核定金額為上限。
三、出席國內或大陸地區學術會議補助比照本校差旅費申請規定,補助總額每人每學年以三萬元為上限。
四、論文若係共同撰寫者,每篇論文以補助一人發表為原則。
五、未能親自出席學術會議發表者,不得提出相關費用補助申請。
第四條 獲本辦法補助相關費用者,應於會議舉行完畢後二週內將相關資料登錄於本校研究人才資料庫系統並檢附單據始得核銷。
第五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來源為院系所年度預算、碩士在職專班結餘款及發展基金。
第六條 該申請案如涉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並經查屬實者,應繳回該案所有補助款項,並自通知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出席學術
會議補助。
第七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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