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使管理學院學生代表會(以下簡稱管代會)有效使用及管理辦公室,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管代會辦公室為行政工作執行場所,不得從事任何不法及不正當之集會與活動。
第三條 辦公室內嚴禁炊煮、留宿或儲放危險物品,使用完畢後,應關閉電燈、冷氣及門窗。
第四條 公物設備如有短少或人為破壞時,應由管代會會長負責處理及賠償。如因天然災害毀損致不堪使用時,應即向院辦公室提出
修繕或報廢之申請。
第五條 辦公室開放時間依所在大樓開放時間之規定,其鑰匙由管代會會長保管,不得私自備份。
第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校建築物空間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處理之。
第七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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